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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发现假币:能否不再无偿没收

更新时间:03-20 阅读次数:86

据5月21日《广州日报》报道,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凌*耀透露,目前经侦部门正与银行协商推出一种新的措施,对于存款中有假币的,假如市民完全不知情,且能够提供来源的,银行将补回假币的差额。
■正方遵纪守法又无过错,理应得到补偿
□樊*兵
银行对柜台收到的假币不再“杀无赦”,而是“冤有头,债有主”地追根索源,并对能够提供来源者给予“以假兑真”的待遇。非但如此,如果储户所提供的来源,最终成为假币案件侦破线索,假币持有者不仅不会蒙受损失,还有可能“因祸得福”,得到最高20万元的奖励。从打击假币犯罪的角度来看,这是一种有效的源头治理模式;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,这无疑给假币持有者提供了一个极为难得的机会。
长期以来,储户到银行存钱,银行发现假币后,会立即收缴,储户均不能获得补偿。银行对无辜的假币持有者之所以如此“铁面无私”,一是出于对相关制度规定的遵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规定,中国人民银行、公安机关发现伪造、变造的人民币,应当予以没收;二是出于“小不忍则乱大谋”的担忧,如果给持币者以补偿,制造假币的人就有可能“制假换真”,扰乱金融秩序。在这种情况下,老百姓唯一能做的,就是“增强对假币危害社会、侵害他人利益的认识”和“掌握一定的假币鉴别技能”。
然而,多数消费者虽然对假币的危害有足够认识,但苦于没有“一定水平的防伪技能”,常常非常不幸地成为假币持有者。而按照现行法律的逻辑,如果一个消费者发现自己不慎持有了假币,就必须无偿将其交到银行。这意味着,普通老百姓没有伪造、变造人民币,却要全额、超额承担伪造、变造人民币的成本;那些忠实履行守法责任的公民,却得不到任何补偿。更为要命的是,由于没有任何救济渠道,为避免损失,有些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持有假币,首先考虑的不是它来自哪里,也不是报案,而是怎么把它花出去。这种心态也为假币留出了生存空间。
显然,在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为打击假币分担更多成本的同时,应相应降低普通公民所分担的成本。循着这种思路的具体操作,佛山的做法值得推崇,这种引导公民注重假币来源,从源头上遏制假币流通的模式,正如我国应对甲型N1H1流感的经验一样:一旦发现感染者,最重要的是追索感染源。
■反方假币来源无法查证,不应补偿
□庄*全刘*明
这种假币补差的办法很难实行。
从新闻报道看,佛山的补偿办法是以“储户完全不知情且能够提供来源”为前提条件的,但怎么来证明储户完全不知情,对于储户所说的来源,银行又如何查证核实?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对此要逐一查证,显然会加大银行的工作量。如果持有假币抑或就是制造假币者,声称自己完全不知情,并且编造一个来源,银行也给予补偿的话,那岂不是为假币的流通提供了一条合法途径?
一般来说,储户对假币的鉴别能力有限,大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的,如果不予补偿,可以有效提醒储户提高反假意识,提高其鉴别能力。一旦假币的流通在社会上变得十分艰难,假币制造商也就会因无利可图而不再去冒险。所以,为了打击制假贩假行为,还是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为好,既可以补足举报者的损失,提高群众的举报热情,还可以让储户自觉抵制假币在自己手上流通,从流通环节杜绝假币的泛滥。
■反方纯属个人损失
□李*峰王*伟
国家在发行人民币时,已将其相关特征,尤其是防伪特征予以公告。人们在使用人民币时,有义务根据国家公告的货币特征检查自己收取的货币真伪,有义务不持有假币、不使用假币。
对于佛山的做法:只要储户不明知,即使收到假币,银行也会给补齐差额,这就容易导致人们使用货币时的审查注意程度降低。笔者认为,如果因为一时粗心,而使假币流通到手中,该损失由本人承担,符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。
另外,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。银行强制收缴假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,但收缴后补回差额则并没有法律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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